http://files.0rz.biz/Giddens.htm



坦白說,刀大的作法我是百分之百舉手贊同的。
就算抄襲者因為刀大的作法而自殺,我也不覺得是刀大的錯。

今天你要抄襲,自然要負起責任來,
有種抄襲就要有種承擔被揭發的後果,自然自殺是一種最鳥蛋的處理方法,不但賤,而且敷衍。

現在刀大覺得應該讓抄襲者身敗名裂,我也覺得本來就應該這麼做。

至於什麼鳥毛道德法律上要顧慮的東西?

請恕我引述刀大的話:「做錯要承認,被打要站好」。

沒肩膀的話當初就不應該抄,這不是個「不知者不罪」的時代!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cm81121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