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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files.0rz.biz/Giddens.htm
坦白說,刀大的作法我是百分之百舉手贊同的。
就算抄襲者因為刀大的作法而自殺,我也不覺得是刀大的錯。
今天你要抄襲,自然要負起責任來,
有種抄襲就要有種承擔被揭發的後果,自然自殺是一種最鳥蛋的處理方法,不但賤,而且敷衍。
現在刀大覺得應該讓抄襲者身敗名裂,我也覺得本來就應該這麼做。
至於什麼鳥毛道德法律上要顧慮的東西?
請恕我引述刀大的話:「做錯要承認,被打要站好」。
沒肩膀的話當初就不應該抄,這不是個「不知者不罪」的時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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